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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华商院〔 2019 〕71号)

2019-09-12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高全校师生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

第三条本办法专利指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的成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学校师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并由华商学院缴纳每年的专利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可以与学校协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学校并由华商学院缴纳每年的专利费;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归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每年的专利费协商缴纳。

第八条学校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本校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给予第一发明人每项1.5万元的奖励;对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第一发明人,给予每项5000元的奖励;软件著作权学校给予每项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学校对已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个人,奖励标准一事一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十条奖励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知识产权奖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专利权或著作权有效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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