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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8-12-12 

 

 

 

 

华商院〔 2018 89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馆、中心: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20181212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支持我校历年来的科研学术骨干做出更优异的成绩,培育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产生更多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以更显著地提升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的办学声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指导思想是用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方法来实行奖励,一个是直接的物质(奖金)奖励,即依据科研成果的分类等级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另一个是以科研成果来抵减教学工作量。两种奖励形式,获奖者可以从中选一且只能选一。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认定依据科研处发布的最新版《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目录》,文科依据CSSCISCISSCIB类或A类),理工科依据CSCDSCIB类或A类)。

第四条科研成果论文的奖励

一篇B类论文奖励10000元或抵减一学年3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即一篇B类论文等于整个学年每学期每教学周完成了三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以下同此解释。

一篇A类论文奖励20000元或抵减一学年6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

C类或一般期刊论文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教学工作量奖励

(一)科研项目指的是学术科研项目,不包含教研教改类项目;科研项目的奖励不实行直接的物质(奖金)奖励办法。

(二)一个厅级一般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1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一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一个厅级重点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2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两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一个省部级一般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2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两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一个省部级重点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3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三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三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三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一个国家级课题一般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3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三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一个国家级课题重点项目在申报书承诺或规定的研究期间,可抵减每学年4学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延期则不予抵减,即申报书如果承诺两年(三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则可抵减每学年四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共抵减两年(三年),延期则不予抵减。

第六条 奖励实施程序

本人申请并向学院科研处提交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原刊等)、学院科研处认定并签发奖励确认文件一式四份,本人、教学单位、财务处、教务处各一份。

第七条其他

1.所有科研成果都必须与教师所从事的专业、岗位相符,否则不予奖励。

2.科研成果如果已纳入学校其他项目管理范围,则不能重复计算并给予奖励,但如果超出聘任或合同书规定的科研成果数量,超出部分则同样予以奖励。

3.所有科研成果都必须是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常常与英文期刊SCISSCIEI有关),且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字样。

4.所有科研成果原则上都只奖励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或项目主持人,其第二作者等或主要参与人的奖励及其比例由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或项目主持人自主决定。

5.本校高级职称教师与本校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职称)的教师合作发表论文、排名在第二位的,视作第一作者予以奖励;科研成果如果已纳入学校其他项目管理范围,则不能重复计算并给予奖励,但超出聘任或合同书规定的科研成果数量的,超出部分则予以奖励。

6.科研工作本应是教师的工作量的一部分,实行本办法后,教师每学年的业绩考核只是考核实际每周教学部分,而总的教学工作量=实际每周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抵减的教学工作量;科研部分将只列出科研成果的情况,不再计算分数并计入总分数进行奖励。

7.特别优秀的A类论文(顶级权威期刊论文)、横向课题、教材与专著等其他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科研处会商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酌情提出奖励教学工作量的具体方案,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办公室        20181212日印发

共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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