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院〔 2018 〕87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馆、中心: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2018年12月12日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经费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师生从事科研活动,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以华商我校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我校收入,必须纳入我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纵向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则按其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我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领导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我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我校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级学院(系、所和我校认定的院内各个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配合并督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评价科研绩效;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审批使用,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行政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申报书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下达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委托资助单位及我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七条我校科研、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含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签订、项目执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及调整项目预算;负责核定项目类型和立项编号;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经费入账、项目结题等相关信息;负责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开展项目管理及人员培训;配合财务部门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服务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及审核预算调整;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等会计核算服务和账务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以及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负责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财务决算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结账等手续;配合各类纵向项目财务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估工作;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培训;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税费减免的报批报备手续等。
(三)资产管理部门:设备、图书、后勤等资产管理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八条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包括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政府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项目研究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上原则,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下达方有经费预算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目标相关性是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政策相符性是指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和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应严格按政府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
经济合理性是指项目预算应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校的情况,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资金来源分类编制,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开支范围,详细说明主要用途、核算依据、数量、单价及规格等。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政府规定的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结合项目的实际支出需求进行编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根据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出版费、成果打印费、购置文具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及交流费可合并科目编制预算。劳务费预算由项目组据实编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构成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等,由项目下达部门直接拨付到我校,由我校统一管理使用。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各级财政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的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及我校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的,应符合各级财政和我校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和调整审批程序。调整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我校科研处审核、我校主管校长批准、报主管机关项目下达部门批准、财务处办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审批报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组成员经手并使用的经费,单次总额在20,000(贰万)元以下(含贰万)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办理;数额在20,000~40,000(贰万~肆万)(含肆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办理;数额在40,000(肆万)以上的,由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和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我校分管校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办理。
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本人经手并直接使用的经费,数额在40,000(含肆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办理;数额在40,000(肆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和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我校分管校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办理。
第十二条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入账后,由财务处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本(卡),项目组凭经费本(卡)使用经费。经费本(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后上交。经费支出明细情况由财务处经办人员在经费本(卡)上记载并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服务;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非法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等人员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侵占或挪用项目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应列支办公设备、办公室及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属于项目批复预算范围的设备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设备采购须按我校采购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应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报销须提供合同(协议)、费用清单、发票、结果报告、单位资质证明、委托结算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院内单位的业务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方式变相转拨经费。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执行我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禁止虚构出差业务活动,套取资金。
(五)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等交通工具、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六)会议费与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括调查、走访)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会议费与差旅费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的报销执行我校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举办会议,应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医药费、国际会议翻译费等。会议期间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加班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为劳务费据实报销。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外汇业务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参与省社科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人员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与项目研发存在劳资关系的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性支出。人员费支出比例执行项目下达方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十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气、暖等公共消耗支出应从间接费用预算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直接费用预算中的燃料动力费。
(十三)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十四)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五)印刷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六)计算机机时费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是指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及其辅助设备购置费等。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十七)小型会议费:是指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十八)印刷出版费:是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还包括论文版面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九)科研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列明的各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发生的费用。项目合作费的转拨必须以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批复预算为依据。在合同中明确项目任务、验收指标、外拨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合作单位的支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依照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项目合作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转拨项目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我校财务部门提交项目合同和批复预算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我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二十)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十一)间接费用: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下达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十二)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在南大CSSCI(包括中科院的CSCD)的以上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在不超出经费预算的前提下,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原则上不予报销非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版面费,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第一作者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与资助项目名称(批准文号)的论文版面费不能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提供论文发表的期刊原件。
期刊论文索引的EI费用可以全额报销,非期刊论文索引的费用最高可报其支出额的30%;CPCI会议论文的费用最高可报其支出的30%,两种费用都必须明确标明第一作者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与资助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报销这两种费用时都必须提供可核查的、有效真实的原件。
(二十三)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我校科研处同意,报我校分管校长审批;按学校采购规定所购设备按照我校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产权归属我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进行或结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离开(离职等)我校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项目下达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政府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我校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报销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暂借款管理规定、人员经费发放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国内外差旅费管理规定、票据管理规定等。
(三)使用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属于我校资产,必须纳入我校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的登记、入账、使用和处置等必须执行我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各类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五章 结题与结账时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通过我校财务管理部门系统查询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结题时间进度,对提供给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一般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结题财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组反馈审核意见,若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科研经费管理专用章。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经财务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根据项目批复预算科目分类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题后,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资料,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则继续由项目组使用,按我校财务管理制度支出剩余经费,直至全部经费支出完毕。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没有通过,获批延期整改后通过的,结余经费按第十六条执行;项目验收没有通过,获批延期整改后仍没有通过的,项目下达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同时,由于影响到了我校的信用和声誉,我校将酌情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因故终止项目研究的,未完成项目及其剩余经费处理按项目下达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我校提出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申请的,应根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报经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即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和我校分管校长签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核实项目经费余额,结清项目借款后办理经费转出。
第六章 管理费
第二十条对所有纵向项目的课题一律收取3%的管理费。此项费用由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户,留作学院科研处科研管理使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对科研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我校原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我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