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文件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外文件制度 >> 正文

粤宣发〔2024〕5号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0-1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内各高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管理、经费管理、结项管理和宣传推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推动繁荣发展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积极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坚持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把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持续组织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研究。大力支持关系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支持岭南文化研究等。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

第六条省社科联受省委宣传部委托,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委决定和省委宣传部工作部署,向省委宣传部报告省社科规划年度管理工作;

(二)起草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四)针对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及规划业务管理的需求,组织定向委托课题,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

(五)根据省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需要,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需求调研分析;

(六)建立和完善省社科规划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项评审;

(八)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九)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转化应用;

(十)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广东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

(十一)向省委宣传部报告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承办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省内高等院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审核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相应条件;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承办有关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社科联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省社科规划学科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组负责起草本学科五年发展规划;参与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及成果鉴定;承办有关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项目类别

第九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常规项目、研究专项和委托项目四个类型。常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岭南文化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研究专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大湾区研究专项、粤东西北研究专项、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等。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项目类型。

第十条重大项目主要资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以及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实践应用价值的重大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实践经验总结方面的研究。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有利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的基础研究,以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二条岭南文化项目主要资助围绕广东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创新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三条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且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科共建项目旨在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

第十五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主要资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和最新理论、实践课题的研究,由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大湾区研究专项主要资助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十七条粤东西北研究专项主要资助粤东西北和特定地市,以推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各项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研究。

第十八条冷门绝学研究专项主要资助学术关注度低、成果产出难、研究群体小的传统人文学科领域的研究,以及冷门学科中文化价值独特、学术门槛很高、研究难度极大、研究群体很小甚至面临后继无人的濒危学科建设研究。

第十九条委托项目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资助相关重要课题的研究。

第四章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受聘于广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在岗人员。

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或承担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正式受聘于广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省外研究人员(含港澳台地区研究人员),项目资助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依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一般设有资格审查、立项评审、复核、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立项评审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三种方式。省内评审专家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专家库广东专家和省社科规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省外评审全权委托有关省(市、区)社科规划管理部门邀请确定专家。

(一)通讯评审:专家根据统一的评估指标评审并打分,省社科联根据专家打分结果,按照就高原则选出拟立项项目。

(二)会议评审: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或打分方式选出拟立项项目。

(三)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采取通讯评审方式组织初评,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项目,再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复评,选出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申报本年度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九条省社科联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特别委托项目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省社科联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省社科联应认真组织核查后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立项资助的,省社科联应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项目申报人及责任单位。

第五章中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完成,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的中期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章立制并严格执行,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批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变更项目责任单位(不得申请将项目变更到省外单位);

(三)变更项目名称;

(四)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研究期限;

(六)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七)终止项目研究;

(八)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周期为1—3年(应用研究为1—2年,基础研究为2—3年)。预期(计划完成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可提前3个月向省社科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年。

省社科联每年对预期内未完成项目进行清理,对不按要求提交延期或结项申请的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要进一步突出成果导向和质量导向,减少项目过程干预。实施周期3年及以下的项目,以责任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实施超过3年尚未结项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进展情况、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社科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社科联批准;省社科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或撤项处理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内容和计划,擅自出版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成果与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严重违反项目经费使用和其他管理制度;

(六)在清理期内项目未完成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

(七)项目在研期间负责人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等出现问题及其他违规情况。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要与预算编制同步衔接,立项规模要与预算安排相匹配。

第三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划拨到责任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负责人或成员个人。责任单位须依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相关规定,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资助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包干制。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开支范围列支。

第四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四十一条实行非包干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社科联备案。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十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90%、10%分两次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财务规定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第七章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专著等。

第四十四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联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结项成果6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四十五条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学术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篇(含3篇);专著书稿字数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要求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为学术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不标注);未按要求注明的,不能作为项目成果申请结项。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省社科联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科联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省社科联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十七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采取免于鉴定、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三种方式进行,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或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者,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九条重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二)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得到省部级正职以上(含)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项目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和中央“三报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3篇(含3篇)以上;

(四)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

常规项目和研究专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二)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三)项目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和中央“三报一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含2篇)以上;

(四)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的。

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的项目,不再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五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双向匿名。提交鉴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不得透露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背景信息。

第五十一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专家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五十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可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不申请第二次鉴定或第二次鉴定没有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属于清理范围的项目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第二次鉴定,直接按撤项处理。

第五十三条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五十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结果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限为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须经项目责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如责任单位未设立学术委员会,则由责任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提请。经省社科联审核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可组织专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十五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八章宣传推介

第五十六条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项目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

第五十八条省主要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成果宣传推介工作。

第九章监督处罚

第五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如其申报项目已获得立项资助,省社科联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有上述行为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十条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按《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退回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对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其他失责、缺位情况等的。

第六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省社科联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专家信誉档案。

第六十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适用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常规项目、研究专项等。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