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教〔2014〕88号
省属各高校:
为支持省属高校改革发展,省财政设立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对省属高校的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省属公办高校建设和发展,省财政设立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补助。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高校适度积极发展,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补助对象:省属公办高校,适当支持省市共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助高校补充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硬件质量。重点支持教学科研用房建设,包括教室、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图书馆、风雨操场。征地建设新校区的高校,可对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用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原则
(一)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分年安排,按“条件最优,见效最快”原则,优先安排当年续建项目、当年新开工项目和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和其他举债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安排绩效好、能实现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尚处于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兼顾公平。优先安排符合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高校,特别是现有办学条件不达标、有新征地建设新校区任务的高校,优先安排“十五”、“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投入较少的高校,原则上不安排进驻广州大学城的高校。
(三)突出重点。按照兼顾一般突出重点原则,优先安排面临升本、转制、评估等特殊任务的高校,优先安排教学科研用房等。
(四)鼓励先进。优先安排积极自我发展、近三年内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较快增长和提升的高校,优先安排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基建财务工作规范的高校。
第五条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补助,引导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合理定位,统筹有力,积极补充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师生学习生活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订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协商提出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审核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负责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项目高校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九条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符合学校本阶段发展实际,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合理,项目有明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控制目标。
(二)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结(决)算、固定资产入账等程序。
(三)建设进度顺利。在安排补助资金的当年已经开工或可以开工,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项目自筹资金已经落实(自筹资金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的举债资金)。
第十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始专项资金安排程序。
(一)制订方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后实施,具体程序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高校报送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评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高校上报的年度基建计划、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评审。根据安排原则和项目条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优先性排序,结合当年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规模按照不同档次拟定项目的补助资金额度。
(四)项目公示。资金安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
(五)项目安排方案报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将资金安排方案和具体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根据省政府批复,省财政厅下达和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七)资金分配方案公开。省教育厅在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高校在专项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要将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和使用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学校申报的项目以外的项目支出,用款单位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要求,办理项目集中支付、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当年安排、当年使用;不能当年使用的资金,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办理结转。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结转一年使用。如项目资金确需调整用途,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中的评审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据实列支,从严控制。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负责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教育厅网站上同时公开。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通知;
(三)申报受理情况;
(四)资金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项目拟分配结果;
(六)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
(七)经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分配方案;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教育厅、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回补助资金外,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中将不予考虑,并将根据违纪违规的情节轻重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用款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自评机制,接受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绩效不达标,或者因管理不严导致出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现象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以及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