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研究基地是指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与广州地区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学科建设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广州地区雄厚的社科资源和研究力量,建设一批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主题突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广州特色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紧紧围绕开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成为相关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库。
第二章 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要求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条件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以广州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为依托单位。学科必须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学科研究方向必须紧扣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能直接为广州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能够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对所在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全面的了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和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4.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承担完成过党政部门应用对策研究课题;
5.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和在本学科领域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其成果被党政部门所采用;
6.有较强的学科建设组织协调能力,能领导重点研究基地开展学术研究。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队伍须满足的条件
1.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骨干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所在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相当的了解;有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
2.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队伍可由本单位人员和外单位在本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但外单位人员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
3.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人数不能少于1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能少于6人,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
4.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队伍要有较强的研究基础,近5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学术论文或被广州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不少于30篇,公开出版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学术专著不少于5部或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承担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5项。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及其依托单位应有相应的硬件条件(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和软件条件(完善的科研规划、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依托单位必须能给予重点研究基地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支持。
第三章 重点研究基地的设立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设立,采用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市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准的办法。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设立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程序
1.由广州地区有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说明已有研究基础及研究成果,科研队伍现状,并提出拟建重点研究基地的主攻方向、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建设方案和科研计划。其中,建设方案应包括拟建基地在科研力量、科研水平、软硬件设施、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科研计划应重点提出和论证拟建重点研究基地在有关学科领域中的科研选题、拟投入的人力及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2.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评审。
3.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并确定是否设立重点研究基地。
4.市社科规划办与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签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向设立的重点研究基地授牌。
5.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四章 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架构采用市社科规划办指导——依托单位监管——基地自主运营的模式。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定期组织各重点研究基地开展学习交流,协调各重点研究基地派出科研骨干参与服务社会工作。
4.在建设周期内每年资助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低于20万元。
5.在建设周期内每年向重点研究基地下达科研项目2项(纳入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1.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配备数量充足的科研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
2.对市社科规划办投入的科研经费和给予的奖励经费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3.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加强对基地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优先选派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
5.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全程管理,检查、落实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并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责任
1.制定完善的科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和学术任务。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围绕主攻方向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承担市社科规划办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或接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基础研究类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必须在全国权威期刊和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不少于5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应用研究类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必须提交至少2项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应用研究成果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4.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在国内学术界的知名度。在建设周期内须召开至少1次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每年派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不少于10人次。
5.积极参加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组织的学术活动与交流活动,参与社科普及、羊城学堂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6.建立完备的学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项目档案,如课题立项通知书、委托科研合同书等;(2)科研成果档案,如科研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3)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4)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7.建立完善的工作简报或成果简报和统计年报制度。每月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工作简报或成果简报。
8.建立完善信息网络平台。
9.每年向市社科规划办作一次科研、学术交流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年度检查;三年建设期满须参加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
2.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基地秘书,并与其签订权责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监管经费使用;
5.负责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主管领导及市社科规划办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与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科研课题的评审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批准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
3.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单位内外同一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成员不得超过2人。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五章 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与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三年建设期满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减拨或停拨经费、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结束时,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基地,可直接进入新一轮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考核验收为“合格”的基地,可重新申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考核验收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加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申报。
年度检查与考核验收的内容及方法见《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与考核验收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