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活动,提升学校办学声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有利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学校鼓励科研机构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积极为全国及广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职能
(一)科学研究: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科研活动,产出科研成果。
(二)学科建设:通过科研促进学科的发展和科研平台的建设。
(三)人才培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通过组织和实施项目研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通过组织短期培训,提高教师人才科研素质。
(四)社会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横向课题、咨询服务等方式服务于政府与社会,增强我校对广东地区及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
(五)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高水平学术会议,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其成为我校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类型
科研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其申报与管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类为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或重点学科建设需求,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设立的有编制、有经费、有级别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相应的实验设施;第三类为挂靠各教学单位的科研机构,即各教学单位申请,学校同意设立的无编制、无经费、无级别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对科研机构的筹建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两个及以上教学单位共同筹建的科研机构,可自行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申报。
第八条第三类新建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
2.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并且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少于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及其他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万元;
3.有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机构成员队伍完整,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原则上不少于5位较为稳定的兼职研究人员;
4.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由筹建单位签署具体意见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或批复成立;申请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程序,由学校科研处组织或协助办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一类、第二类科研机构日常管理以自主管理为主,科研处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第三类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第一类、第二类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对所长(主任)实施任期目标管理,所长(主任)对科研机构的业务及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第三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提出,报学校科研处批准聘任,同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类科研机构必须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年末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备案;各类科研机构应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发展前景好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部、省、厅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对缺乏竞争力,科研任务不足及考核评估不及格的科研机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调整直至撤销。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鼓励科研机构按照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在发展壮大之后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