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粤府办【2004】108号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展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著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
第三条 评奖范围
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 评奖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调研咨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本奖项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奖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裁决等。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学科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会议评审工作,对拟奖成果进行公示,受理异议等。
第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省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的人选由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初评和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工作。
建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学科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适当聘请外省专家。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表决办法
第九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广州市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送给省评奖办。
广州以外的按所在地市由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申报并汇总送给省评奖办。
第十一条 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
第十二条 终评由省评审委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需到会评审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五条 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会议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完全回避制度,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得担任该年度整个评奖工作的评委;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成果所属学科组的评委。
第四章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经核准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予以调查研究,由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裁定。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通过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个人奖项。
第三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的评选对象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已获得此称号的人员不能再次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
(二)在我省从事社会科学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人事关系在我省,现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三)获得哲学社会科学类正高职称10年以上(含10年)。
(四)学术成就突出,在海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开拓创新性成果,对我省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调研咨询成果,为解决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奖领导机构,下设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审委员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的申报、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审核、初评、推荐,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
(四)公示。
(五)异议受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评奖办组织专家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经领导小组确定后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被授予“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称号的人员,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个人,如发现存在学术造假或违法乱纪行为,将撤销奖励称号,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以后连续四届不得申报本奖项,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以后不得再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三)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