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局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局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工作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科研项目是指根据广州经济、社会,尤其是教育发展需求,以市财政经费支持,由市教育局归口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局科研项目包括局高校科研项目(含重点学科、羊城学者、创新团队、青年人才、产学研结合项目等)和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含重大、重点、一般、专项课题、市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科研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合理放权、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按市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局高校科研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专项课题、一般课题、重点课题和重大课题。
第六条 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广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教育评估中心)、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市教育局是局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局科研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教育评估中心是市教育局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根据职能和相关规定承担局科研项目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市教育研究院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作为局科研项目组织单位的其他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局科研项目的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参与局科研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批准项目变更和项目终止;
(三)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市教育评估中心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项目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及时、客观地向市教育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并与市教育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督促落实项目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市教育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并与市教育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督促落实项目经费按时到位等;
(四)审查及提交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
(五)接受市教育局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和科研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四)配合项目承担单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广州市教育局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发布局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向项目申报单位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 为完成特定任务或应急性任务,市教育局可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 局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局高校科研项目的应是广州地区高校;承担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应是教育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局科研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局科研项目类别;
(二)已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局科研项目中的重大、重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局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由各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后,向市教育局推荐立项。
第二十一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重大、重点课题由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定向组织项目的专家评审以专家咨询会方式进行,主要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重大、重点课题评审所聘请专家原则上从局科研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广州市教育局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
第二十三条 通讯评审的要求如下:
(一)评审专家。一般项目、一般课题及专项课题的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重点项目、重点课题的专家组3名或5名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的专家组5名或7名专家组成。需要财务评审的,可邀请财务专家参与。
(二)评审内容。通讯评审专家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评审结果。项目量化评分结果取专家的平均分,作为项目的专业分和财务分;不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取学科专家的平均分作为项目评分结果。以评分结果作为项目排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在行政决策前组织专家论证。
(一)论证专家。论证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学科专家以及2名财务专家组成,从中推选1名专家组长。
(二)论证内容。论证专家组通过审阅项目申请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价,由学科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合议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和预算评审意见,意见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三)论证结果。分为论证通过和论证不通过,学科论证和预算评审两方面意见均为通过的论证通过,否则为论证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处室审查、市教育局审核决定。
(一)责任处室审查。局科研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论证结果、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决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局科研项目经公示分期编入财政项目库。次年,市教育局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及支持经费额度后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拟立项公示至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签订期间发生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承担单位、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教育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署任务书。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一)任务书内容。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市教育局决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二)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任务书、任务书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提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查任务书内容,审查通过的正式签订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教育局提交放弃签订任务书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局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来源由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局科研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对实施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实施期内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一般项目、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自查后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重点课题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市教育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中期检查。
(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报市教育评估中心,市教育评估中心按要求组织专家抽查形成专家意见,并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报市教育局。
(三)检查结论。中期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项目终止。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分期拨付经费的按规定拨付下一期经费;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经组织单位审查后报市教育局;整改通过的继续执行,整改仍不通过的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任务书内容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任务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项目任务执行期变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任务书变更经备案或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相关文件作为任务书的附件,项目按变更后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实施期已全部完成任务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重点课题由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验收;一般项目、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验收。
(一)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提交至市教育评估中心,由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由市教育局作出验收结论。
(二)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并提出验收结论建议,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抽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由市教育局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含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他附件材料,支持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应提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一)通讯评审。由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二)会议评审。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一般项目、一般课题、专项课题采取通讯评审方式;重大、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对验收资料归档并进行科研成果登记,由市教育局发放验收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实施终止项目。
对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作出评价并在验收意见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任务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五)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项目终止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终止的,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提交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定。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由市教育局审定。
(二)自动终止。对符合任务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1年,项目自动终止。
市教育局对拟终止的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批复并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未履行勤勉义务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5年内申报局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任务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和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四十三条 局科研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任务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局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公开与公示
第四十五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市教育局决定拟立项项目和拟终止项目等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四十七条 异议处理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市教育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复核。对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市教育局组织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并形成专家意见,专家从广州市教育局科研专家库遴选,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复核专家组。复核过程中可邀请项目承担单位及复核申请人参加。根据复核情况和复核专家意见编写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三)复核决定。市教育局根据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并公布处理结果。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教育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报局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项目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其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申报立项和管理权限下放的重要依据。
对出现信用不良记录的,取消其项目申报、评审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研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任务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三条 市教育局组织对局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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